(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屈超友,杨用兵与祝兵,雷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超友,杨用兵,祝兵,雷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334-1号原告屈超友,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杨用兵,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祝兵,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朝建,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超友、杨用兵与被告祝兵、雷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超友、杨用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屈超友、杨用兵负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夕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