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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1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敬汉与邱舜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汉,邱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敬汉,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谢昭龙、丁云鹏,分别系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邱舜来,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张敬汉与邱舜来、胡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舜来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张敬汉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拍卖其名下的位于汕头市的房产。尔后,被执行人付还借款271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47号案尚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