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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春梅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大街证券营业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梅,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大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吴春梅,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枫和万嘉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1********。委托代理人高梅,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大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184号。负责人,胡海斌。委托代理人牛福和,系该公司营运总监。原告吴春梅(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彬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苏佰华、代理审判员李桐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11月20日原告与徐振滨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徐振滨去世。徐振滨在2007年7月13日在被告处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徐振滨的客户号为0740047227,其中上海账户A350744762,深圳账户0059882398。截至到2015年5月8日,徐振滨账户的总资产为7909289.16元,其中资金余额为784798.97元,另上海账户A350744762和深圳账户0059882398项下有深、沪两市10支股票,分别是股票代码600030中信证券,股数为300股;股票代码600109国金证券,股数为63600股;股票代码600333长春燃气,股数为270股;股票代码600491龙元建设,股数为64060股、股票代码600993马应龙,股数为2520股;股票代码为600999招商证券,股数为22490股;股票代码601318中国平安,股数为14600股;股票代码为601600中国铝业,股数为121250股;股票代码000060中金岭南,股数为80399股;股票代码000983西山煤电,股数为29250股,以上股票总市值为7124490.19元。徐振滨去世后,原告曾向被告请求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认为,徐振滨与原告系合法夫妻,徐振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资产开立股票账户进行炒股,股票账户中的资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据此,该股票中的50%财产属于原告,原告是该股票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权利人之一,原告有权对股票账户中50%资产进行处分。虽然徐振滨去世,但并不是徐振滨名下的财产都是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属于徐振滨个人所有的财产才是遗产。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是徐振滨股票账户资产的的合法权利人,并有权处分该股票账户中资产的50%份额。被告辩称:我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信用社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三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及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用以证明徐振滨于2009年12月5日死亡。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二、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用以证明徐振滨与原告吴春梅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三、海通证券大庆昆仑大街营业部对账单一份(截止到2015年5月18日),用以证明徐振滨在客户号为0740047227中自有资金784798.97元、股票10支,(其中股票代码600030中信证券,股数为300股;股票代码600109国金证券,股数为63600股;股票代码600333长春燃气,股数为270股;股票代码600491龙元建设,股数为64060股、股票代码600993马应龙,股数为2520股;股票代码为600999招商证券,股数为22490股;股票代码601318中国平安,股数为14600股;股票代码为601600中国铝业,股数为121250股;股票代码000060中金岭南,股数为80399股;股票代码000983西山煤电,股数为29250股)。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被告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1992年11月20日原告与徐振滨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徐振滨去世。徐振滨生前于2007年7月13日在被告处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徐振滨的客户号为0740047227,其中上海账户为A350744762,深圳账户为0059882398。截至到2015年5月18日,徐振滨账户中自有资金余额为784798.97元,另上海账户A350744762和深圳账户0059882398项下有深、沪两市10支股票,分别是证券代码600030中信证券,股数为300股;证券代码600109国金证券,股数为63600股;证券代码600333长春燃气,股数为270股;证券代码600491龙元建设,股数为64060股;证券代码600993马应龙,股数为2520股;证券代码为600999招商证券,股数为22490股;证券代码601318中国平安,股数为14600股;证券代码为601600中国铝业,股数为121250股;证券代码000060中金岭南,股数为80399股;证券代码000983西山煤电,股数为29250股。以上资产总合计8209525.69元。本院认为:原告吴春梅与徐振滨系夫妻关系,徐振滨死亡后,原告要求确认其是徐振滨在被告处开立的股票账户资产的的合法权利人,并有权处分该股票账户中资产的50%份额。被告仅仅为徐振滨的股票交易提供平台,被告与徐振滨生前开立的股票所有权无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经本院询问原告拒不变更本案被告,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3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彬代理审判员  李 桐人民陪审员  苏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