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秀青与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青被执行人:李洪伟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伟在你处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