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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代理。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王某。审 判 长  崔 鹏审 判 员  徐 啸人民陪审员  李传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