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代理。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王某。审 判 长 崔 鹏审 判 员 徐 啸人民陪审员 李传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