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姜南与张应财砖厂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南,张应财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姜南,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庙子沟乡赵木匠沟村农民,住该村西沟192号。被执行人张应财砖厂。申请执行人姜南依据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5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应财砖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姜南工资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了皋劳人仲定字(2015)第05号决定书,以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5号裁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终止执行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姜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裁字(2015)第05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王 丽执行员 钱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