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0元,依法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乔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