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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明尧与马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尧,马喜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52号原告张明尧,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马喜坤,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尧与被告马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张明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秀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玄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