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明尧与马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尧,马喜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52号原告张明尧,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马喜坤,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尧与被告马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张明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秀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玄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