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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谭玉新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南区社区卫、兰州市红古区卫生局、海盛欣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新谭某某,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州市红古区卫生局,甘肃欣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谭玉新谭某某。被告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兰州市红古区卫生局,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甘肃欣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州市红古区卫生局、甘肃欣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