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庆旺与张善桐、张建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63号原告孟庆旺。委托代理人孟冬冬。被告张善桐。被告张建楼。原告孟庆旺与被告张善桐、张建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旺诉称,2011年4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四个月,利率为月息1.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逾期不还款,二被告按30%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将现金交付二被告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二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兴海人民陪审员 戈哲哲人民陪审员 张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