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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尚强申请执行阿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强,阿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尚强,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身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迪,男,蒙古族,1983年4月20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尚强与阿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阿迪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阿迪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阿迪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伊金霍洛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