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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廉友与刘兆坤、四川省全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03号原告陈廉友。被告四川省全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坤。被告刘兆坤原告陈廉友与被告四川省全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陈廉友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99元。原告陈廉友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陈廉友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廉友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