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洋与陈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陈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440-1号原告张洋,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陈旭,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与被告陈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洋负担。审 判 员 李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