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飞申请执行李天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飞,李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程飞。委托代理人:曹丽丽。申请执行人:李天喜。关于申请执行人程飞与被执行人李天喜债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宣终民一终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天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2年9月19日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文书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天喜确认欠申请人程飞材料款10000元,被执行李天喜承诺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元,直至还清上述10000元款项;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就原申请金额1500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宣终民一终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