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许海与刘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刘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亚华,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许海申请执行刘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