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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蓬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邹继红与隋海峰饮食服务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蓬执字第311号本院在执行邹继红与隋海峰饮食服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继红申请将被执行人隋海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隋海峰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隋海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