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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 � � 事 裁 定 书(2015)河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封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