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 � � 事 裁 定 书(2015)河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封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