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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源霖与罗元华、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源霖,罗元华,胡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兰源霖,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元华,男,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被告:胡蓉,女,生于1971年3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兰源霖诉罗元华、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源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源霖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源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400元,由原告兰源霖承担。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