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玛拉庆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