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少成与李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栋,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王少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少成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少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王少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4元,由王少成负担(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由王少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辉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世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