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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振腾与陈杵成、陈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振腾,陈杵成,陈文杰,陈金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曾振腾,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436。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老启荣。被执行人陈杵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717。被执行人陈文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718。被执行人陈金雁,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68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振腾与被执行人陈杵成、陈文杰、陈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杵成、陈文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西五巷11号302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100023685、01000236**),该房屋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