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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诉李学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李学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星,系村委会主任。原告: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负责人:李洪星,系村委会主任兼二组组长。被告:李学明,男,62岁,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与被告李学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民委员会、西丰县西丰镇顺德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审判��员徐婷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