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河南省邯郸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9日,汉族,河南省邯郸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