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吉与被上诉人李硕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吉,李硕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硕弟,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吉与被上诉人李硕弟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张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