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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张红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张红军,杨健,宋玉林,姜成静,宋玉红,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徐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区东晋路北、云桥路西。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军。被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宋玉林。被执行人姜成静。被执行人宋玉红。被执行人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中路8-1号楼18-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经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张红军、杨健、宋玉林、宋玉红、姜成静、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鼎翔光电器材有限公司、张红军、杨健、宋玉林、宋玉红、姜成静、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