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牟指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德信标准件厂与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德信标准件厂,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指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德信标准件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后半城村。负责人吕广喜,厂长。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续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