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古丽娅、何正英、努尔旦_木哈义、库尔单、王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新军,古丽娅,何正英,努尔旦·木哈义,库尔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04号申请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古丽娅,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正英,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努尔旦·木哈义,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库尔单,女,1962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古丽娅、何正英、努尔旦·木哈义、库尔单、王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3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娅、何正英、努尔旦·木哈义、库尔单、王新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37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