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6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鲁刚与曹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刚,曹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725号原告周鲁刚。被告曹海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鲁刚与被告曹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鲁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人民陪审员 李胜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