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逊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女,鄂伦春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8月25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葛××与前夫姜×因协商孩子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便乘坐葛××驾驶的夏利轿车,来到位于逊克县北国宏城姜涛经营的千禧食府欲找其理论,因姜×不在饭店,葛××遂与姜×现任妻子李××(女,30岁)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被他人拉开后,葛××走出饭店,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姜×停在饭店门前的一辆奔驰越野车砸坏。经逊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250元。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葛××、王××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黑龙江省逊克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逊克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士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