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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春明与被申请人郑柏轶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春明,郑柏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8号申请人赵春明,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郑柏轶,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赵春明因与被申请人郑柏轶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柏轶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9月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郑柏轶于松原市宁江区农电所应取得的工资款人民币1500元,至扣满人民币125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