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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窦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94号原告:窦某,女,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