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王莲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王连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汤丽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连莲,女,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莲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连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