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二道巷97号203室。法定代表人陈留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笪秋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