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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赵某,1967年2与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