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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章金与罗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金,罗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余章金。被告罗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章金诉被告罗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章金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章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章金撤回对被告罗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为602.50元,由原告余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