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章金与罗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金,罗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余章金。被告罗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章金诉被告罗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章金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章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章金撤回对被告罗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为602.50元,由原告余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