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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绍芳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绍芳,赵建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13号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绍芳,女,生于1968年。被执行人赵建苹,男,生于1988年。案由金融借款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