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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春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云鹏经贸有限公司民康路分店店长,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洋浦花园2栋106门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法定代表人: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1688号13楼。负责人:李高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春风,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住址为长春市南关区新立城镇丰收村东耿家屯,现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区聚宝家园。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春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海洋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