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春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云鹏经贸有限公司民康路分店店长,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洋浦花园2栋106门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法定代表人: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1688号13楼。负责人:李高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春风,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住址为长春市南关区新立城镇丰收村东耿家屯,现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区聚宝家园。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春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海洋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