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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施忠美与姜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忠美,姜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417号申请执行人施忠美。被执行人姜文彬。申请执行人施忠美与被执行人姜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姜文彬归还原告施忠美借款本息40万元,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8年3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如有一期逾期未支付,原告施忠美可就未履行余款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忠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2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文彬的工资和公积金已被他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姜文彬名下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文彬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启东市供电局内3号406室房屋。现尚未执行到位402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