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淑琴与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琴,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山东财经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陈淑琴,女,生于1945年5月19日,汉族,山东财经大学退休教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学江,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程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财经大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卓志,校长。委托代理人贾学福,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山东财经大学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陈淑琴与被告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三人山东财经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琴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陈淑琴负担。审 判 长 靳先香人民陪审员 李红欣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延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