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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艺芬与曾毓婷、蔡一平、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芬,曾毓婷,蔡一平,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891号原告吴艺芬,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一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曾毓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芬与被告曾毓婷、蔡一平、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