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愿放弃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