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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立霞、窦庆友与窦庆友、潘咏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霞,窦庆友,潘咏梅,马义国,黄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01676号原告:王立霞,公务员。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庆友,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西路130号2幢202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7111015614。被告:潘咏梅,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西路130号2幢202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730411562X。被告:马义国,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街1号11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710215003X。被告:黄婷婷,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事业单位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78号05级学生宿舍,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城市花园44幢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4060419871013142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霞诉被告窦庆友、潘咏梅、马义国、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义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霞撤回对被告马义国的起诉。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