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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正开与刘京月、周海令、王世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804号原告刘正开,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京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海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世敬,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开与被告刘京月、周海令、王世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