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王某。2014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在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原告于2015年正月17日离家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足见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本着对婚姻家庭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互相帮助。如果双方就此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原告钟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宣判后,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钟某上诉称:上诉人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基础本来薄弱,被上诉人又不断实施家庭暴力,根本无法真正培养起夫妻感情。虽婚生一子,但被上诉人不为家庭支付任何生活费用。被上诉人对于自己的过错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悔改表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撤销(2015)横民初字第00585号判决,支持离婚诉请。被上诉人王某某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钟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生育一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夫妻双方,应本着对婚姻家庭认真负责的态度,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钟某上诉称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为家庭支付生活费,因无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钟某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