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姚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58号原告:姚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焊工,住安徽省寿县(现为双庙街道)新庄队。委托代理人:董如军,安徽省寿县双庙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管纪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家果、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如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诉称:其与王某甲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年××月××日婚生子王某乙出生后,王某甲对其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其与王某甲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其抚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王某甲返还其陪嫁物(太阳能、空调、电动车、洗衣机、家具、饮水机、冰箱);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甲承担。基于上述诉请,姚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婚生子王某乙户籍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针对姚某的诉请、举证,王某甲的辩解、质证意见:原告部分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偶有矛盾产生,也是家庭生活正常情况;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王某甲对姚某所举1、2号证据均无异议。王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被告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姚某对王某甲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姚某所举1、2号证据及王某甲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故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姚某与王某甲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随王某甲生活。2015年8月,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当不准离婚。姚某诉请与王某甲离婚,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姚某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王某甲系合法夫妻、婚后生育子女情况,缺乏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姚某与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 纪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