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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正敏与李玉梁、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正敏,李玉梁,余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53号原告熊正敏,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玉梁,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余凯,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熊正敏与被告李玉梁、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正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正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熊正敏负担。审判员韩世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