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73号原告查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刘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某承担。审判员 胡跃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