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了花与尹芝芳、尹显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了花,尹芝芳,尹显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唐了花,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行庚,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系原告胞兄。被告尹芝芳,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尹显聪,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唐了花与被告尹芝芳、尹显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了花及委托代理人唐行庚、被告尹芝芳、尹显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了花诉称,原告之子田辉与被告尹芝芳婚生男孩田伊涛后,双方协议离婚,田伊涛随田辉生活,尹芝芳有探视权。双方就探视权的落实多次发生争执。2015年7月22日,二被告强行要将田伊涛带走,因当时田伊涛身体不适,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尹芝芳、尹显聪将原告打伤,将田伊涛抱走。二被告拒不承担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16.9元、后续治疗费400元、鉴定费500元、伤休补助费640元,共计3356.9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张贵华、戴玉良、李江陵、朱小平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唐了花致伤经过;2、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3、医疗费、鉴定费发票,拟证实损失大小。被告尹芝芳、尹显聪辩称,原告多次拒绝落实被告对田伊涛的探视权,2015年7月22日被告探视田伊涛时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先动手打被告尹显聪,不得已尹显聪回击原告一拳,但并没有致伤原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当庭提交一段手机录音资料,并进行了播放,拟证实被告没有致伤原告。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言内容不属实,被告没有致伤原告,原告的医疗开支属无伤大养。原告认为被告的录音资料系双方发生争执时的录音,原告被打倒后无力发出声音。经审核,原告的第1项证据能证实双方发生扭打,原告致伤,原告的第2、3项证据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大小;被告提交的录音资料能证明双方发生扭打时的部分事实。依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唐了花之子田辉与被告尹芝芳2008年7月7日结婚,2009年4月20日生育男孩田伊涛,2011年12月2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男孩田伊涛随田辉生活,被告尹芝芳对小孩田伊涛有探视权,因落实探视权,原告与被告多次争吵。2015年7月22日,二被告去原告家探视田伊涛并要求将田伊涛带回被告家同庆被告尹芝芳的生日,原告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尹显聪打了原告的耳光,后经鉴定为轻微伤。经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3天,花医疗费用共计1816.2元,花鉴定费500元,鉴定意见书建议伤休10天。本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离婚时的约定,被告尹芝芳对田伊涛有探视权,因落实探视权双方言语过激,导致相互撕扯,被告尹显聪致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唐了花不配合落实被告的探视权,对事情起因有过错,应负相应责任。被告尹芝芳没有殴打原告,不应负责。原告的损失可认定:医疗费1816.2元、鉴定费500元、误工费10×64.4元=644元。后续治疗费,因原告无治疗凭证佐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尹显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唐了花损失2960.2×75%=2220.15元。二、驳回原告唐了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尹显聪负担240元,原告唐了花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桃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