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长沙湘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湘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71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湘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长沙湘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做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84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428460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罗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