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宜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宜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中。委托代理人:胡辉利。被告:周宜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宜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百度搜索“”